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章程

2021-01-04


第一章   总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英文译名为:CHINA RESEARCH SOCIETY OF URBAN DEVELOPMENT(缩写CRSUD)

第二条本会是由从事城市发展和城市研究的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人士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理论联系实际,开展城市改革和发展问题的综合研究,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中国城市化和城市现代化建设服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围绕城市改革和发展方面的理论和实际问题,开展研究和交流活动,以促进国内城市之间和国内外城市之间的信息交流和经济文化联系;

(二)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中国城市年鉴》和《市长参考》等刊物,为促进城市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信息,交流经验,积累资料;

(三)围绕城市发展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组织有关专家、学者进行专题研究;接受有关单位的委托,进行调查研究,为城市发展提供咨询服务;

(四)围绕城市发展中的共性和现实“热点”问题,组织专题讨论,提出研究成果,供有关决策部门参考;

(五)与有关单位合作,举办讲座、培训班,培训有志于对城市发展问题研究的人才和城市高级管理干部;

(六)依法组织本会会员,就城市发展方面的有关问题进行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第七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一)热心从事推动城市发展和城市研究的有关企事业单位,依法成立的有关社会组织,可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二)从事城市发展研究和教学的理论工作者,有志于城市发展研究的企业界和其他各界人士,可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并愿为实现本会宗旨而努力者;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城市发展和城市研究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选择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会议和活动;

(三)有权免费得到或优先订阅本会出版的各种图书、刊物;

(四)有权对本会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支持本会各项活动;

(三)向《中国城市年鉴》和《市长参考》以及网站提供稿件,协助编辑部进行出版发行方面的有关工作;

(四)按照规定按期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连续两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重要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为保持工作的延续性,每届改选理事不超过理事总数的1/2。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会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助常务理事会领导、协调、管理下属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聘请财务监督人员和法律顾问;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包括国外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基金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8年11月18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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