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促进城市发展科技奖评审细则

2023-04-09


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促进城市发展科技奖

评 审 细 则

(2023年7月12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促进城市发展科技奖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促进城市发展科技奖评奖工作,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促进中国新型城镇化建设,推动中国城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第三条   为深入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促进城市科学技术进步,提高城市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步伐,发挥科技金融在城市经济建设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依据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科学进步法》等法律法规,遵照《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面向会员(机构和个人)设立“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促进城市发展科技奖”。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促进城市发展科技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二章   申报领域

第五条   凡致力于积极开展科技与金融工作且主体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机构或中国国籍的个人,经过审核成为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会员后均可申报申请评选。受理方式为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认可的机构推荐及专家提名推荐。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促进城市发展科技奖”机构申请者申报条件为:创新科技金融合作模式,促进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源的有效对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发展新兴产业、提升行业技术水平和优化产业结构、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和研发,且效果显著。

第七条 “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促进城市发展科技奖”个人申请者申报条件为:研发、推广优秀科技金融合作产品或项目。应用一年以上,有具体数据说明其对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及新兴产业发展、科技成果转化、高科技产品研发等有重大贡献。要求为技术含量高、创新能力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易于推广的优质项目,对相关行业有显著的示范效果。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促进城市发展科技奖”评审办公室每年向各会员单位及符合评审要求的机构、个人公布评奖活动安排。凡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章申报条件的申报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时间向“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促进城市发展科技奖”评审办公室申领或从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官方网站上下载《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促进城市发展科技奖申报书》,按规定填写后,由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在申报截止日内,将申报书、推荐书及真实可靠的附件材料一并提交“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促进城市发展科技奖”评审办公室受理。

第五章   评审

第九条   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负责“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促进城市发展科技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设立“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促进城市发展科技奖”评审办公室,该办公室负责日常行政工作。评审办公室的主要职能为以下几点:

(一)贯彻学习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和法规,承担促进城市发展科技奖的评审与奖励工作。

(二)负责本奖励工作的备案与规则制度起草与修订。

(三)开展与奖励工作相关的宣传与交流,组建评审委员会对参评单位进行评价。

(四)对评审委员在自愿担任评委的基础上通过研究考察,认定评委资格。

(五)代表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礼聘评委工作。

(六)办理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 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促进城市发展科技奖的评奖组织为评审办公室组建的评审委员会。是由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领导以及有关科技金融和城市发展方面的相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由15—20人组成,其中主任委员1人。评审委员会每三年改选一次。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促进城市发展科技奖”的具体评审工作;

(二)对获奖单位和个人做出决议;

(三)负责审定每届评奖的实施方案;

(四)研究、解决评审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申报“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促进城市发展科技奖”的单位和个人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该奖评审办公室申报。

第十二条   评审办公室在4月底前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查和资格认定。对合格的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分类,提交评选委员会,5月底前完成初审。

第十三条   对审查不合格的推荐材料,评审办公室可以要求申报单位和个人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十四条 促进城市发展科技奖公示期间,自公示之日起一个月内,任何组织和个人如有异议均可向评审委员会及评审办公室提出,超过规定期限提出异议的,原则上不予受理。如在评审过程中发生争议确实需要处理的,评审委员会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受理申诉:对申诉材料进行受理,并通知相关当事人,申诉材料应包括事实陈述和证据;

(二)调查核实:评审委员会将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核实;

(三)讨论决定:评审委员会将就争议问题进行讨论,并做出决定;

(四)结果通知:评审委员会将对决定结果及理由进行书面通知,并向公示。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异议进行审核,并于受理异议一个月内,将异议处理完毕。对异议的处理结果,须告知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七章   授奖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条例》第十条、十一条规定,最终确定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促进城市发展科技奖获奖名单。

第十七条   “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促进城市发展科技奖”每年在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举办的年会或相关会议上举行颁奖仪式,由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向“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促进城市发展科技奖”获奖组织和个人颁发证书、奖牌和奖金。奖金规模为每个获奖主体人民币壹万元。授奖前将征求拟授奖对象的同意。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促进城市发展科技奖评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在具体实施中如遇不妥之处,或对有关问题未作明确规定,评审办公室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修正。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修订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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