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促进城市发展科技奖管理办法
(2023年7月12日修订)
一、总则
第一条:奖项设立
习近平同志指出:党的十八大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调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必须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我们要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集中力量推进科技创新,真正把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到实处。科技兴则民族兴,科技强则国家强。为表彰在实施国家科技创新发展战略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会员(单位和个人),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准予登记,设立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促进城市发展科技奖(国科奖第0208号)。
第二条:奖项宗旨、范围和对象
《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促进城市发展科技奖》奖励在创新科技金融合作政策、制度与模式,建立科学的城市科技金融合作体系,促进新兴产业发展,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城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建设创新型国家及城市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会员单位和个人。
二、奖项
第三条:奖项
“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促进城市发展科技奖(优秀科技金融合作案例奖、优秀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奖、优秀科技金融服务机构奖)”,每年评奖、颁奖一次。获奖单位和个人每年共计40名,不分等级。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颁发奖励证书、奖牌。
三、评审组织
第四条:评审委员会是奖项评审机构。由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领导以及有关科技和城市发展方面的相关专家组成。
(一)在自愿担任评委的基础上,由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认定评委资格;
(二)评委接受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礼聘承担评委工作,独立行使职责;
(三)评审委员会委员要严格执行评审管理办法,公平、公正、公开做好评审工作。
第五条:评审委员会委员组成
(一)评审委员会由25-29人组成,其中主任委员1人;
(二)评审委员会每三年改选一次。
四、评审
第六条:评审标准
(一)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促进城市发展科技奖评价指标体系;
(二)在实施国家科技创新发展战略中所应用的科学技术发明发挥巨大作用。
第七条:评审程序
(一)初审:依据该奖评价指标体系测算结果,评审委员会选取部分符合条件者为候选单位(个人)并发布申评通知。对申报单位(个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初审采取网络评审和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终审:对初审通过的单位进行终审。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进行投票为有效评审。终审采取评审委员会无计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差额投票评选。
(三)评审结果确认及发布: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网站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
五、授奖
第八条:每年由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向“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促进城市发展科技奖”的获奖单位和个人颁发证书、奖牌;
六、出版物和成果交流会
第九条:每年编撰出版相关专题报告(蓝皮书),介绍获奖单位(个人)在实施国家科技创新发展战略中取得的成就。
第十条:不定期在会员中举办成果交流研讨会,相互学习、相互借鉴、相互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互动,助力科学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加快城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
七、附则
第十一条:本奖项评审委员会每年例会一次,审议当年工作报告和决定下年度奖励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本管理办法由本奖项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遵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