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促进城市发展科技奖章程
(2023年7月12日修订)
一、总则
为深入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促进城市科学技术进步,提高城市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步伐,发挥科技金融在城市经济建设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依据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科学进步法》等法律法规,遵照《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面向会员(机构和个人)设立“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促进城市发展科技奖”。“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促进城市发展科技奖”评审工作的承办机构为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促进城市发展科技奖评审办公室。奖金来源是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会费,奖金的筹集性质为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自筹。
二、奖项设置
(一)子奖项名称
优秀科技金融合作案例奖:表彰在城市发展中成功应用科技金融模式的优秀案例,促进行业间的合作与共享。
优秀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奖:表彰在城市发展中推出的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引导行业不断创新。
优秀城市科技金融服务机构奖:表彰在城市发展中为科技金融提供优质服务的机构,提升服务水平和行业形象。
以上子奖项评价的申报主体包括机构与个人。
(二)奖励范围与对象
“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促进城市发展科技奖”授予在催化创新经济、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我国城市发展建设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科技金融成就和成果。包括金融在全场景全领域内的科技化、信息化内容。如科技金融产品研发、科技金融合作模式创新、科技金融产品项目推广等方面。
(三)奖项的等级设置
“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促进城市发展科技奖”不设立“一等奖”、“二等奖”等分级类奖项。
(四)奖励周期与授奖数量
“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促进城市发展科技奖”奖励周期为每年一次。授奖数量为每年不超过40个获奖单位或个人。
三、评审组织
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促进城市发展科技奖评审办公室为评审工作的承办部门,是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下设的专门负责促进城市发展科技奖评审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评审办公室的主要职能为以下几点:
(一)贯彻学习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和法规,承担促进城市发展科技奖的评审与奖励工作。
(二)负责本奖励工作的备案与规则制度起草与修订。
(三)开展与奖励工作相关的宣传与交流,组建评审委员会对参评单位进行评价。
(四)对评审委员在自愿担任评委的基础上通过研究考察,认定评委资格。
(五)代表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礼聘评委工作。
(六)办理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促进城市发展科技奖的评奖组织为评审办公室组建的评审委员会。是由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领导以及有关科技金融和城市发展方面的相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由15—20人组成,其中主任委员1人。评审委员会每三年改选一次。
四、受理范围与方式
凡致力于积极开展科技与金融工作且主体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机构或中国国籍的个人,经过审核成为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会员后均可申报申请评选。受理方式为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认可的机构推荐及专家提名推荐。
五、评审机制
(一)初审:依据该奖评价指标体系测算结果,评审委员会选取部分符合条件者为候选单位(个人)并发布申评通知。对申报单位(个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初审采取网络评审和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终审:对初审通过的单位在经过现场答辩和现场考察的程序后进行终审。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进行投票为有效评审。终审采取评审委员会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差额投票评选。
(三)评审结果确认及发布: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网站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
六、争议处理
促进城市发展科技奖公示期间,自公示之日起一个月内,任何组织和个人如有异议均可向评审委员会及评审办公室提出,超过规定期限提出异议的,原则上不予受理。如在评审过程中发生争议确实需要处理的,评审委员会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受理申诉:对申诉材料进行受理,并通知相关当事人,申诉材料应包括事实陈述和证据;
(二)调查核实:评审委员会将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核实;
(三)讨论决定:评审委员会将就争议问题进行讨论,并做出决定;
(四)结果通知:评审委员会将对决定结果及理由进行书面通知,并予公示。
七、授奖
“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促进城市发展科技奖”每年在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举办的年会或相关会议上举行颁奖仪式,由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向“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促进城市发展科技奖”获奖组织和个人颁发证书、奖牌和奖金。奖金规模为每个获奖主体人民币壹万元。授奖前将征集拟授奖对象的同意。
八、附则
(一)奖励撤销与惩罚机制
如果获奖者在获奖后被发现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评审委员会有权撤销其获奖资格:
伪造材料:获奖者伪造或者涂改有关资料、证明材料等;
学术不端:获奖者存在违反学术道德、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
严重缺陷:获奖者的科研成果被发现有严重缺陷,不符合科学规范。
对于被撤销奖项的获奖者,评审委员会将会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公开通报、撤销其参加奖项评选资格、撤销相关荣誉称号等措施。
(二)本奖项评审委员会每年例会一次,审议当年工作报告和决定下年度奖励工作的重大事宜。
(三)本奖励章程由本奖项评审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本奖励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五)遵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奖励章程。